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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會貼這篇?我想是因為對言情小說有個迷思吧?
剛好看到這篇分享給各位~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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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草人:李葳


1.
言情小說不是色情小說,言情小說如同流行歌曲一樣,是跟隨時代腳步演變最快速的流行文化。十年前的言情小說與目前的言情小說不同,是因為時代演變,現代的女性拋開過去束縛著她們的三從四德,終於開始成為愛情裡的「主角」,而非被動的「配角」。言情小說裡面給予女性的自主空間,遠超於現實社會目前的現狀,為鼓勵女性勇敢追逐自己身心的自主權。


至於言情小說的情色描寫,亦非言情小說「色情化」,而是言情小說跟著時代開放,人們不再視性愛為禁忌話題,承認女性有追逐情愛的主權,也讓新生代的言情小說家們不需拘泥於所謂情慾的尺度,能擁有更自由的思想表達與對男女關係更多樣化的詮釋。


以偏蓋全地說言情小說中的「黃潮氾濫」,是一種倒果為因的說法。


根據多日來的某些保守團體的發言,可以發現他們完全忽略了,甚至完全沒有去評估這是整個社會環境,所造就出的言情小說文化走向。


你不可能期待一個已經進展到——能欣賞在家居電視頻道上觀賞慾望城市裡的凱莉四人行外遇、同居、女性情慾探討;或日劇高校教師所提及的師生戀、父女亂倫等等,這樣男女關係變化多端、複雜且多元的社會中——偏偏卻要回歸民國初年的傳統倫理、社會風俗概念,來從事言小創作。像於此次頒訂分級辦法,等同是要求作者們在言情小說裡,必須讓男女主角涉及性行為的一切文字都不能出現,才叫普通級,而這已經遠離目前社會上一般人所體認的現代男女交往狀況。


(註1:出版品分級法第五條第四點規定:以文字描繪性行為、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,尚不至引起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,為限制級)


(註2:出版品普通級的定義是1-18歲以下觀賞。而「慾望城市」的觀賞是保護級12歲以下需家長陪伴觀賞,「高校教師」則為普通級,於八點檔播放)


言情小說不是帶領著社會風氣開放的前衛書刊,它也不是漸性腐敗社會的不良讀物,相反地在強調「一個美滿的HAPPY ENDING」之下,它給予了女性安全可靠的心情、愛情、慾望的幻想抒發管道。


2.
「法律之前,人人平等」=「法律之前,創作平等」。既然同為出版品,同為該受分級辦法所管制之對象,請給予言情小說與其它文字作品同等地位,不要將言情小說污名化。


尤其是過去圖評會及保守派立委曾在各大媒體上公開使用的「充斥大量男歡女愛、淫穢不堪、不堪入目的描寫」這樣「以偏概全」、「充滿歧視與偏見」的批評字句,深刻污衊了所有言情小說。


這已造成部份大眾的誤解,以為言情小說像A片一樣是種專供情慾發洩的管道,而一段話輕易抹煞了成千上百位言情文字工作者,十年來努力耕耘這個台灣最有創作活力的文字園地,踐踏他們好不容易在大陸、東南亞,舉凡中文書刊流通處,都獲得成千上萬書迷肯定、熱愛的創作成果。


如果今日言小只有A片的價值,我相信言小是競爭不過A片,早被淘汰的。


假如只想發洩慾望,誰會浪費兩小時到一天的時間,去閱讀一本有十萬字,有劇情、有高潮起伏、起承轉合、有悲有喜的小說?A片供發洩慾望是短暫的十五分鐘。言情小說給予每位愛書人的娛樂,裡面的各種角色激發的共鳴,可以讓書迷們津津樂道反覆討論一年、五年、十年,它令人共感的生命力也不會中斷。這兩者很明顯,截然不同。


言情小說強調的是娛樂性,就像電影、電視、偵探或恐怖小說一樣,讓你在忙碌工作中,有忙中偷閒的機會到幻想世界中,閱讀俊男美女的情愛故事釋放壓力。至於情慾只是順應自然、該發生便發生的描寫,既不必也不該被扼殺。保守衛道人士們,也沒有必要捉著書中的一小段情色描寫來大作文章、大加撻伐,欲除之而後快。否則我們也可以質問,電影「特洛伊」裡面,男女主角真有必要來上那麼一腿嗎?乾脆刪了吧!


再者,同樣是描寫性行為,一樣都是大量性行為,難道該因為它出自於言情小說家筆下,便是「色情」?而出自於諾貝爾文學獎的作者筆下,便叫做「藝術」?不要再用狹隘的字來定義浩瀚的文字種類。還給文字便是文字的空間,我們反對差別化待遇,我們亦反對「文學」、「非文學」的二分法、黑白立見式的歧見。


如果要衡量一本書是限制級或非限制級,全取決於一位作者的名氣,或是它隸屬於「通俗文學」或「一般人所認知的文學」,那麼今日古典文學裡也不會列有「金瓶梅」、「鏡花緣」這些在過去被視為「異色」的文學書籍。


3.
公平、正義乃是一個民主社會基礎價值觀。作為一個評議會,作為一個政府機構重要的「參考」指標,目前台灣唯一接受政府預算高達三百四十萬,委託宣導「分級辦法」的單位,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,論組成人士、論評議出版品之成員,又是否有秉持「公平」、「正義」之原則?


很遺憾的是,根據長期觀察,圖評會對於「言情小說」所抱持的敵對態度,讓言情作者們對於此機構握有「分級辦法」之「虛擬」實權,慎感憂心。


該機構本為一介民間組織,但既然作為一個宣導單位,便該放棄固有對「小說」、「漫畫」等出版品為「危害青少年」的「不良出版品」之成見,中立執行宣導「分級辦法」之職務。


但是,它在舉辦的說明會上,竟毫無法理根據,便草率泛指「亂倫」、「多P」為逾越限制級,連成年人都不可觀賞→事後得知所謂逾越限制級,實乃刑法「妨礙風化罪」中稱之猥褻出版品,需經由法官判決實能定之。


一個區區民間機構,竟能未審先判?握有「看似」等同法官的宣判實權,只要一句「它屬逾越限制級」,在一場說明會中,基金會評議長便輕易地封殺了如漫畫作品:「大逃殺」,讓它由台灣書籍市場中消失。


這與過去出版法尚在之年代,政府機關能一手掌控作品問世與否的場景,有何不同?想當然爾,立刻造成下游通路業者恐慌,上游出版社風聲鶴唳,作者之自由創作權於一夕間被腰斬。


我們所質疑的是,一群對言情小說涉獵不深,甚或從未閱讀也對此類出版品未具好感,公開衊稱其為「色情書刊」的衛道團體,如何能「公平」、「正義」、「不以有色眼光」地對待每位言情小說家辛苦創作的作品?我們又如何能將自己的心血交到這樣一個對流行文化、通俗文學,滿是敵意的評鑑團體手中?


再者,一個民間公益團體該扮演的角色是如同民間的消費者基金會,免費、主動為社會大眾「把關」市面上一切的消費物品之品質。消基會既未曾負起「消保法」之「護法」工作,亦從未自行擔任起「消保官」的任務。


反觀,一個民間公益團體身份的評議會,先是訂出「送審費用」,再由新聞局建議出版社如有分級疑義可以送書到評議會去審查,政府與民間基金會公然在此議題上兩相媒合,未免容易落人口實,甚或有圖利於該基金會之疑?況且該評議會還將「限制級標章」登記為財團法人名下之「專利」。每使用該基金會之標章,便需付出專利使用費。


固然這是該基金會之權利,但基金會本該自律、自清的原則不保,引人質疑其居心何在?亦是事實。


最後:


在此呼籲新聞局,請考量社會中道、社會公平、社會正義之原則,切切不可讓分級辦法與部分保守、衛道團體劃上等號,不可讓分級制度裡的「自由心證」成為新的創作扼殺工具。
分級辦法最初用意在保護孩童與青少年,但它不該等於限制創作,如今分級辦法所造成的影響,已嚴重干預到言情小說作者們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、自由創作權。
請讓分級辦法回歸最初之善法良意。


重新檢視分級辦法中容易造成擴張解釋,過度解釋的問題條款,如第五條第四點!為了避免有心人利用此分級辦法,作為限制他人自由之公器私用,再次召開公聽會,集結各界人士,包含言情小說文字工作者、書評家、封面插畫工作者在內的社會相關人士,而非過往密閉式忽略通俗文學作者之黑箱作業。


合情合理地考量台灣目前之社會環境與開放風氣下,各個族群:包含兒童到青少年、成人所需之有效、合用的分級辦法。


(p.s. 我們不會因為鞋子不合腳,所以一輩子拒絕穿鞋子,我們只是拒絕穿上一雙不能走的鞋!請給我們一雙能穿在路上走路的鞋!謝謝!)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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